致全区各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为规范我区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充分利用税务征管渠道,简化程序,提高收a缴率,推动工会组织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理收缴。在此,希望得到你们的理解和支持!
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设定的收费项目,《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广西实施<工会法>办法》第2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上级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组织。”收缴经费是工会的法律权利,依法缴纳工会经费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在税前列支,是国家从财税政策上对工会组织的支持。通过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从数额上并没有增加企业的负担。由税务代收建会筹备金,其目的是推进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推动企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工会经费收缴的固有模式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要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建工会组织的仍有一些单位负责人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淡薄,在税前提取工会经费而不拨缴给工会组织,挪作他用。各级地方工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收缴经费,企业工会经费收缴率还很低,这些严重影响了《工会法》贯彻实施,严重影响了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通过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利于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使每个企业的“税赋”更加公平,有利于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题,更好地履行工会职责。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工会组织在积极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互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我区各级工会克服经费不足的困难,除按规定支付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和工会办公费用外,坚持把握为职工群众、为基层、为工运事业发展服务的经费使用原则,将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广大职工和基层工会办实事和开展工会活动,用于开展各种有益于提高职工素质、有益于企业生产经营、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各项活动。如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活动及各种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成立困难职工职工帮扶中心,开展送温暖活动、金秋助学活动,在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紧急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帮扶困难职工群体,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受到了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赞誉。同时,拿出一定经费,协助政府建设工人文化宫,增加职工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帮助贫困地区工会改善办公条件等等。近几年来,各级地方工会直接用于补助下级支出和为基层工会服务的支出占总支出的70%以上。工会工作需要有物质保障,通过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使工会聚集人力、物力,集中精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企业经营发展,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构建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祝您: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六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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