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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维护不能流于形式
作者:张彩萍  …    文章来源:梧州市总工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8

 

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现“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手段。中央领导同志对该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中华全国总工会特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纷纷响应中央和全总号召,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期望比较,还有较大差距,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足。因此,如何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是当前工会干部需要认真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近两年来工会工作中一项新的职能,并无统一的工作模式和经验,各级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时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职能的发挥。

一是工会组织对辖区内农民工情况掌握不够全面。维权缺乏针对性。原因是用工企业向劳动部门报的用工人数远远小于实际用工人数,且大部分农民工未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加入工会组织,处于无组织状态。工会组织对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未能及时了解。

二是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在市场竞争中不顾一切节减成本。对招收的农民工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办理工伤、养老等保险,劳动保护又无保障,随意加班加点,导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农民工既不受法律保护,又因未能加入工会组织而无处申诉,工会组织对此也鞭长莫及。

三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而城镇中仍存在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供过于求,造成工作岗位竞争激烈。而就业竞争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即使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危险的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如此恶性循环给维权造成困难。

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现状十分堪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资低且增长缓慢;培训参加率低,技能差,有的有技能却无资格证书;安全防护措施差;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大多无加班费;⑹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等等。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农民工不满情绪在增长,现在进城打工多为青年农民,有一定的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工怨言:“在家没出路,打工没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钱”,部分农民工对企业甚至对社会产生了消极、对抗的心理,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压力及不安定因素。

二、造成农民工维权困难的原因

从农民工自身因素分析,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利益权衡的结果。城镇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费用,却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土地,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如此双重身份使他们权力义务严重失衡。与城镇职工比较,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而散落在城镇各处的无组织性,使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作为政府,也因他们无组织而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因城镇居民待遇优于农村居民,使他们在城镇的条件差些也不愿回乡。

从雇用农民工企业的因素分析,这些企业主对农民工的态度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临时工意识,顾名思义,非企业正式职工可不必办理各类保险,工资也可少而再少;二是责任意识,农民工不必对企业负责,企业主也不必对农民工负责,干活拿钱的关系;三是协议主义,不签劳动合同,只明确干什么活拿多少钱;四是先积极后消极,协议后再加班加点及各种制度的克扣,然后翻脸、辞退;五是工作年限限制,有的企业甚至有的事业单位在对临时工农民工管理中,实行差别待遇;六是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等等。

另一方面,法律救济不畅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有的农民工甚至不知自己权利义务,只求有工资,不敢要求合法权益,认为提过分要求会引起老板反感被辞退,不申办工伤是担心不但无医药费,饭碗也许也没了。以上因素的存在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三、农民工权益维护不能流于形式

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现“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手段。农民工现在已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不能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停留在一般化慰问的形式上,也不能满足于追讨拖欠工资个案的解决。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得到维护,各有关部门应统一认识,齐心合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农民工维权现状。

一是从配套措施的改革着手,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我们应通过落实城乡一体化方略,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城镇暂住人员应采取统一有效管理,把农民工纳入到本地区的户籍管理当中;通过扩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农民工的经济待遇,有关部门应减少不合理收费并增加农民工工资待遇。农民工子女应享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

二是从加强法律保护措施着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例如可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的服务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三是从发展农民工入会着手,协调好农民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各级工会组织要确定合理的职责范围,加大力度发展农民工入会,加强农民工及技能素质培训,提高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的落实,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工资、安全、养老等方面的权益。

四是从发挥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作用着手,确保农民工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要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各级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相应的专兼职人员,保证农民工合法诉求渠道的畅通。政府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支持,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可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及到农民工的案件、劳动仲裁等应优先处理、简化程序、降低费用、快立快结,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五是从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着手,给予农民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各级工会要组织企业与驻地社区开展文化共建活动,企业、社区、文化宫、俱乐部等向农民工开放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农民工参与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各类文娱、体育比赛、技术练兵等活动,把农民工吸引到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中来,为农民工营造出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农民工已成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力量,也是职工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维权工作要落到实处,就要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利益,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使他们在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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