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各直管基层工会:
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是促进工会经费拨缴的有效措施,是强化工会经费拨缴监管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继续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要把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列为重点工作,作为工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经审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措施,落到实处。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评选表彰模范职工之家和其他有关评选奖励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负责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的具体工作,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采取措施不断扩大审验证的覆盖面,提高审验证的审查率。
三、各级工会对审查出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协助地税部门及时补收入库;对拒绝补拨补缴工会经费的,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工会的合法权益。
附件:《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OO六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工会 经审 经费拨缴 审验证制度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6年1月9日印
(共印180份)
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以下简称《审验证》)和送审光盘由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经审会统一编号登记备查后,发至所属基层工会。
第二条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审验证》的审查程序。
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每年4月底前自查。各单位工会经审会对本单位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后,按照《审验证》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暑意见。
(二)每年6月底前送审。送审时,应将《审验证》和送审软盘、单位行政会计报表、拨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上一级工会经审会进行审查。
(三)根据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纳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单位,在地税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各单位要将自查填报好的《审验证》送地税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这部分单位送审时,只需报送《审验证》和送审软盘。
(四)地方总工会经审会在审查《审验证》时,对地税部门已签有审核意见的,可不再审查,但应复核并在“上级工会复核意见”栏内签章;对无地税部门审核意见的,仍需将行政会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与有关资料相核对,填好证内各项数据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和复核后,将《审验证》退回基层工会。
(五)对地税部门检查和地方总工会经审会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入库,并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地方总工会按入库数40%拨给基层工会。
(六)集中审查发现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经审会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叁份,欠缴经费的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后,一份留欠缴经费的单位据此向地税部门补办申报拨缴手续,一份送地税部门据此进行补收,一份存地方总工会经审会。
(七)欠缴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15日内未申报补缴的,地税部门将信息反馈给地方总工会后,地方总工会经审会可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如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由地方总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从超出限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八)欠缴经费数额较大,一时补缴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时作出补拨补缴计划,报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并按计划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承诺后未履行补缴计划的,仍按前述规定办理。
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文件及材料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同意后可免送审。
第三条 未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审验证》的审查程序。
未纳入地税部门代收范围单位是指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的工会经费分为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一)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将工会经费拨到每个单位的,以每个行政单位为送审对象。
1、每年4月底前自查。各单位工会经审会对本单位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后,按照《审验证》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上一年度拨缴工会经费的相关数据,送本级工会和单位行政签署意见。
2、每年6月底前送审。送审时,应将《审验证》和送审软盘、单位行政会计报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年度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审查。上级工会经审会审查后填好证内各项数据,并签署审查意见,将《审验证》退回各单位工会。
3、对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根据全总有关文件精神,基层工会留成40%,上缴上一级工会60%。
4、集中审查发现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经审会要及时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一式两份,欠缴经费的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后,一份交欠缴经费的单位,一份存地方总工会经审会。
5、欠缴经费的单位在收到《催拨催缴通知书》15日内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经审会可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必要时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如在限期内仍拒绝拨缴的,地方总工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的,以财政部门为一个送审单位。地方总工会每年3月底前,将《审验证》送地方财政部门填写,与有关数字相核对后汇总。对财政部门少拨或未拨的工会经费,地方总工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加以落实。
第四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地方总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各级工会在实施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开展拨缴工会经费年度审核检查时,遇有不送审、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拒绝在《催拨催缴通知书》上签收的单位和个人,在进一步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后,仍不配合的,由地方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计组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各市、县(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每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上年度工会经费拨缴的集中审查工作,并统一使用《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管理软件》进行审查和汇总。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填报《工会经费计拨审查审计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
自治区总工会直管基层工会的《审验证》,直接报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2005年的《审验证》由各级地方总工会经审会负责审查后,审查出少缴或未缴的工会经费比照前款发出《催拨催缴通知书》,纳入地税代收范围单位的欠缴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入库。
第七条 《审验证》每年送审一次,可连续使用五年,证内表用完后更换新证。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起实行,原办法自行终止。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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