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县总工会对企业工会维权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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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在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过程中,对工会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维权机制的模式化,一些有关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基层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职责的履行,导致工会维权工作举步维艰,迫切需要对现行的维权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广大工会工作者大力支持改革,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工作,为推动经济稳定持续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工作中,企业工会主席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因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被降职、免职、解职,甚至终止劳动关系等,使之处于一种尴尬境遇。如原恭城县预制厂工会主席黄声高,为本单位职工赵小军维权。赵小军于2004年7月,在上班期间搬运水泥管,不小心砸伤了右脚,当即被工友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企业老板在付了首期医疗费用后,不再负担任何费用,其家属多次找到企业老板进行理论,但老板却以种种理由搪塞,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赵小军家属向工会主席黄声高反映了情况。工会主席黄声高通过调查了解,掌握情况后,决定依法维护赵小军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老板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并对赵小军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补尝。事故处理完后,企业老板却迁怒于工会主席黄声高,工作上处处刁难,最后认为黄声高不能胜任工作,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黄声高及时向县总工会反映了情况,县总工会领导出面协调向企业老板宣传有关《工会法》的相关知识,企业老板才免强同意保留其工作关系,但后来的工会组织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出现这种现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对经济环境认识的偏颇,有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恶意规避,有对劳动关系、工会关系、行政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但其症结根源还是企业工会主席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如果工会组织结合实际,向非公企业派驻聘用的工会主席,实行工会维权队伍职业化管理,这不仅避免了兼职工会主席受到企业非法的制约与限制,保证工会主席尽职尽责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且还在维护工会工作者自身合法权益方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实现了企业工会维权模式的突破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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